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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保安捅死副主任被判无期
2022-09-24

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12月20日,南都记者获悉,广东省博物馆一门岗保安持刀捅死同事一案,广州中院已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被判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2649.53元。

据悉,此次悲剧发生的原因为王某因值班时违反公司规定,被保安副主任张某扣了3分,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打斗,在打斗中,王某持刀捅死了张某。

因工作被扣分起纠纷

保安持刀捅死一人

2019年6月4日,王某经劳动派遣入职广东省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任保安,也是在当月到广东省博物馆做门岗保安的工作,而张某是该公司的保安部副主任,负责管理省博物馆整个场馆的保安工作。

根据该公司的员工考核细则,该公司以员工的月考核分的方式来管理,并在各方面详细规定奖扣分标准,每1分相当于薪酬的1%,按分数计算每位员工的月奖罚金额,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未落实岗位工作职责,视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每宗扣罚月考核分1-10分”。

同年9月26日晚,王某因没有按照要求在原岗位值班,被张某扣了3分,导致他被扣工资,生气的王某遂提前两小时离岗。王某称,自己的工资为2900元左右,扣取社保等费用到手2400元,扣3分要被扣90元。

到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他到保安办公室找张某理论“为什么要扣他的分”,两人发生口角,后王某离开。当天9时许,王某再次回到保安办公室,可两人没说几句便发生了打斗。据王某的供述,当时他的头被张某拿起的凳子砸了一下,他就拿出水果刀把刀套打开,朝张某胸口刺了一下。

保安孙某作证时提到,两人在办公室争吵时,王某指着张某骂“你敢扣我分,我弄死你”,当时张某说“你工作不负责任,我就扣你分”。后来有人用对讲机叫他去保安办公室,后看到张某坐在沙发上,120急救人员到场对张某进行抢救后说抢救不了。

经鉴定,张某系因右胸部受锐器暴力作用致右肺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家属要求赔偿

95

万余元

被告人称并非故意杀人

今年5月1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的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57092.53元,其中包括丧葬费47280元,抚养费172120.6元,死亡赔偿金688482.4元等多种费用。

对此,王某认为,自己是遭到被害人张某拿凳子砸中头部之后才拿刀反击,并非故意杀人;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有自首情节;其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刺向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故意,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行为。

作案前支开其他同事

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

今年8月12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对于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广州中院认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王某上班因违反规定被扣分而愤怒提前离岗下班,已对被害人心怀不满;案发当天早上7时许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还扬言要搞死被害人,第二次携刀找被害人时又支开办公室的其他同事,说明王某对作案作了充分准备。

同时,在作案以后,王某并没有报警和施救,反而继续进行挑衅,被抓前还在念“大不了一命抵一命”,说明王某主观上对其暴力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至少有放任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对于张某拿椅子砸王某的过程,广州中院认为,目前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可证实具体的案发经过,此过程存疑;即使认定二人是因争吵而发生斗殴,在打架斗殴中双方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不存在侵害者和防卫者之分,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广州中院认定,王某需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合计92649.53元。而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为此,广州中院作出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9264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