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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2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近日财政部在修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绩效自评管理有关要求,印发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预算法要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逐步深入,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原《暂行办法》已经难以满足客观形势和实践工作的需要。

从法律和制度要求看: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开展绩效评价;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结果应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从绩效评价实践看:经过多年探索,中央和地方绩效评价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外部评价包括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主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依托本部门所属独立机构开展,与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广泛开展的绩效自评相辅相成。2016年以来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已经实现全覆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基本建立,在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操作规程、结果应用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修订完善《暂行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绩效评价工作中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如有些绩效自评不实、得分虚高,部分部门和地方外部绩效评价方法不统一、质量不高、结果应用软约束等,亟待出台新规定加以规范。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在开展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中央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等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完善,修订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针对预算项目支出,共7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新变化:

(一)拓展了绩效评价范围。明确绩效评价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执行。

(二)健全了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按照“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三者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旨在落实资金使用单位绩效主体责任,要求实现全面覆盖。财政和部门评价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评价对象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部门评价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全覆盖。财政评价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完善了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考虑到绩效自评、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区别较大,为更具针对性且易于遵循,《办法》进行了分别规定。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对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应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可根据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